近日,针对网络上散布的虚假“警情通报”,警方迅速行动,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图片[1]-近日,针对网络上散布的虚假“警情通报”,警方迅速行动,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春天资源分享网 图片[2]-近日,针对网络上散布的虚假“警情通报”,警方迅速行动,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春天资源分享网 图片[3]-近日,针对网络上散布的虚假“警情通报”,警方迅速行动,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春天资源分享网

“警情通报”作为公安机关官方信息发布的关键渠道,其“蓝底白字”的标识彰显了信息的权威性。然而,散布虚假“警情通报”、编造恶劣网络谣言、虚构惊悚细节,误导公众认知,不仅耗费了网民的情感,还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可能引发公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近期,网络接连曝光三起散布虚假“警情通报”的恶意造谣事件,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

1. 白某某和陈某散布虚假“警情通报”,传播“昆明驾车撞人案造成131人死亡”的谣言。经调查,白某某(男,29岁)和陈某(男,18岁)为寻求关注和吸引眼球,利用互联网平台散布虚假信息,导致谣言迅速传播,扰乱了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白某某和陈某进行刑事拘留。

2、邵某豪涉嫌散布虚假“警情通报”,引发“杭州自来水掺入粪水”谣言事件

调查发现,邵某豪为追求网络热度,在网络上发布了这一虚假的“警情通报”,导致谣言迅速传播,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目前,邵某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黄某忠散布虚假释永信“警情通报”事件

调查发现,黄某忠,男性,39岁,出于寻求关注和吸引公众注意的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这一虚假的“警情通报”,导致谣言的传播和扩散,进而扰乱了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法律规定对黄某忠实施了刑事拘留。

法律条文解读

【制造与散布虚假信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若有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信息虚假却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除了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外,还可能涉及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

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若这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若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责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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