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某所在的村庄,村头不远处有一片羊场,那里高某饲养了三只体型庞大且性格凶猛的犬类。这些犬只曾多次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扑倒并咬伤过路人,然而高某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没有对犬只进行适当的训练或约束。不幸的是,悲剧在某个不幸的日子里发生了。那天,马某路过羊场门口,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其狗笼底部窜出,对马某的颈部和面部进行了猛烈的撕咬,导致马某当场死亡。现场调查显示,该狗笼放置在土质地面上,底部没有铁网进行有效的阻断,与地面衔接处的空隙足够犬只轻易逃脱。此外,狗笼顶部也没有使用铁丝网,只是用简单的建材板进行搭盖,安全性极低。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们认为,高某饲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极高的攻击性。尽管这些犬只被关在笼中,但由于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的空隙过大,犬只能够轻易地从笼中逃脱,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过扑倒、咬伤路人的事件。作为一位正常的成年人,高某应当能够预见大型烈性犬如果疏于监管,可能会发生咬死他人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高某以前犬只仅造成扑倒、咬伤他人并赔偿了事的经验,他轻视了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最终因疏忽大意导致了马某的死亡。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高某提出的“马某是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无法成立。综合考虑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官在判决后指出,公民享有养犬的自由,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德,避免噪音扰民、环境污染,甚至发生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不仅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和管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遛狗时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法官呼吁广大爱狗人士在享受与宠物相伴的快乐时,要平衡爱犬的自由与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的人居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法另有规定,则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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