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商人将农民交付的粮食存入粮库,上千万的粮食钱却被粮库的人非法挪用。

图片[1]-粮食商人将农民交付的粮食存入粮库,上千万的粮食钱却被粮库的人非法挪用。-春天资源分享网 图片[2]-粮食商人将农民交付的粮食存入粮库,上千万的粮食钱却被粮库的人非法挪用。-春天资源分享网李先生,山西大同的粮商,近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寻求帮助。他反映,自五一节前就将玉米入库,然而至今仍有价值上千万元的粮款尚未结清。这批玉米原本是售予河北省天元国有粮食收储库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他们目前正面临严重的结款困难。

对于这一情况,涉事公司回应称已将款项支付给了委托人。然而,委托人却声称资金已被挪用。在此事件中,公益律师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

粮商困境——

以往,粮食款项的结算通常在当天完成,但今年五一前夕,李先生遭遇了拖延,担心粮食变质,面临钱款两失的风险。

李先生透露,他平日负责从粮农手中收购粮食,然后将它们运送至河北天元公司的粮库。“过去,粮食一经验收和称重,通常当天就能完成款项结算。”李先生回忆道,“随后,我会将款项逐一发放给粮农。”然而,今年五一前夕,他将价值360余万元的玉米运至河北天元粮库后,却迟迟未收到结算款项。

最初,对方告知假期期间财务部门不办公。然而,五一假期过后,他们又提出延期支付,时间一拖再拖,直至5月20日。我们当地的几位粮商向粮仓的负责人寻求解决方案,最终他向我们出具了欠条,承诺在7月10日前若仍未支付粮款,我们将有权将粮食拉走。李先生表示,在此之后,他个人陆续支付了大约100万元,目前仍有250万元未支付,而所有粮商被拖欠的粮款总计超过1000万元。

李先生表示:“这笔钱还需用于支付给下游粮农。对他们来说,这是他们辛勤劳作一年的成果!”他补充道,“更令人担忧的是,粮食存放在仓库中未能及时处理,一旦发生变质,我们可能面临既失钱又失粮的困境。”

公司回应——

款项被委托人挪用,粮食短期内不会变质

李先生表示,他们后来向河北天元公司追讨款项,但公司回应称,之前与他们洽谈的粮库负责人并非该公司员工,而是粮食公司当地的合作伙伴,即受托人。粮食公司声称已将款项支付给该受托人,但该受托人却将款项挪用,这让粮商们感到困惑。

李先生指出,每次粮食入库时,粮库方所出具的单据上均标注为“天元(火山粮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质检单、过磅单”,并透露该仓库系河北天元租赁火山粮源的设施。李先生表示,他们先前误以为河北天元直接负责收粮,并未意识到仓库管理实际上是由天元的委托人承担。“粮商们提到,这位委托人在粮库中展现出一定的领导风范,并负责粮食的验收工作。”李先生说。

8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与正在山西大同处理该事件的河北省天元国有粮食收储库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解释称,尽管粮库由公司租赁,但现场的所有事务均由他们的委托人负责处理。“我们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并且已经合作多年。”该负责人进一步说明,“对于这些粮商和粮农所欠的粮款,公司早已支付给了委托人。”

该负责人强调,公司对该事件高度重视,正在敦促委托人尽快与当地粮商、粮农结算款项。“目前入库的粮食由公司保管,短期内不会出现变质等问题。”该负责人保证。

至于委托人的回应,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与其联系,该委托人自称并非粮食公司的员工,而是“合作伙伴”。他承认粮食公司确实已支付了相应的粮款给他,但他已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未能及时结算给粮商和粮农。“大约拖欠了1000余万粮款。”该委托人透露,“我们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预计在五六天内解决大部分欠款。”

对于仓库内粮食可能因长时间存放而变质的问题,该委托人表示,他们正在与粮食公司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观点——

粮储企业需对“表见代理”行为负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了“表见代理”的定义,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权已失效时,若相对人合理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针对该事件,粮商将粮食运至天元公司租用的仓库,且磅单上每次都标注了天元公司名称,李先生在天元公司租用的仓库办公,这些事实均表明粮商有理由相信李先生代表天元公司收购粮食,因此,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天元公司应对李先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粮商有权向其追讨粮食款项。

赵良善建议,粮商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粮食交付凭证、磅单、与李先生或天元公司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未来的维权至关重要。粮商可以先尝试与天元公司协商,明确要求其支付粮款。若协商无果,粮商可以发送催款函,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欠款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设定支付期限。如果天元公司继续拒绝支付,粮商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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