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州发生了一起7岁男孩在补习班坠楼身亡的悲剧,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据《看见》栏目的大河报记者从男孩的家属那里得到消息,家长们已对涉事教师曹某提起了控告,指控其犯有疏忽导致他人死亡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然而,警方经过审查,认为曹某没有构成犯罪,因此决定不对案件进行立案。
据大河报先前报道,7月26日夜间,温州一名7岁男童曾虹博在鹿城区某住宅小区内的辅导班学习时,不幸从14楼窗户坠落,尽管经过紧急救治,但最终未能挽回生命。
该辅导班由温州某小学的退休教师曹某创办,这里吸引了许多学生前来补习语文写作。
曾虹博所报名的暑期课程为期5周,每周安排两节课,总费用为1800元。当时,他所在的班级共有6名学生。在事故发生时,其中3名学生在客厅内,由曹某负责看护和辅导写作,而曾虹博及另外两名学生则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那里并没有人进行看护。事发时,该房间的窗户是开着的,且没有安装护栏。
8月14日,据男孩的亲属向大河报《看见》记者透露,警方表示孩子是在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不幸坠亡。尽管家属指控老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但调查结果显示没有犯罪事实。家属还指控曹某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教育局等部门认定该设施不属于教育机构,因此不适用相关法条,案件未被立案。
家属表示,他们已通过温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系鹿城区教育局,教育局回应称,在“双减”政策实施后,学科类培训不再被审批,涉事老师曹某无证经营,属于非法补课。
家属认为,即使该场地无证,也因存在收费记录、上课视频和作业批改等教学活动,应被视为教学场所,不应因是非法补习教育而免除责任。目前,家属已提出复议申请。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此事件中,曹某作为补习班的经营者,有责任确保设施完备,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付建律师认为,由于涉事房间外无护栏,且就读学生年龄仅7岁,存在安全隐患。曹某将学生分为两个区域,其中一名7岁男孩所在的房间无人看护,窗户未安装护栏,最终导致男孩坠楼身亡。曹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未安装护栏的窗户可能对儿童安全构成威胁。
尽管警方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但付建律师强调,“非法补课”并不能免除安全责任。尽管曹某的无证补课行为违反了教育行业规定,但她仍需对学生安全负责。无论教育机构是否合法,只要学生在其中接受教育服务,经营者或组织者都应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
作为补习班的负责人,曹某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若受害人觉得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并向检察院提出此诉求,检察院需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若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则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如果家长在申请复议后仍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检察院进一步提出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